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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14309260/2016-00378 信息分类: 政府办公室文件,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,建设规划,城乡建设(含住房),通知
发布机构: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: 2016-11-25
文号: 灌政办发〔2016〕118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 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单位:自《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灌政规〔2016〕1号)印发实施以来,全县大部分乡镇都能落实农民建房审批要求,从严把关,规范管理。截至10月底,全县共规范审批农民建房846户,农民建房秩序逐步规范。但也有部分乡…

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农民建房审批纪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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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单位:

自《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灌政规〔20161号)印发实施以来,全县大部分乡镇都能落实农民建房审批要求,从严把关,规范管理。截至10月底,全县共规范审批农民建房846户,农民建房秩序逐步规范。但也有部分乡镇缺乏大局意识,认识不到位,执行力不强,出现违规审批现象,在辖区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。现就进一步严肃农民建房审批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要切实正视存在问题。近期工作中发现,个别乡镇无视县相关文件要求,未按流程,擅自变通,在乡镇简单会办后,随即同意农户建房。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、责任意识和法规意识,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,立即纠正错误行为,使农民建房审批迅速回归到正常规范流程。

二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。各乡镇要根据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规定,严格执行法定审批权限。乡镇人民政府仅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中具体事项的审核、监督和管理,县规划局负责最后审批发证。农民建房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: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,村委会审核同意后,报送乡镇人民政府,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联合现场勘察,对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户,由乡镇主要领导牵头集中会办,会办通过后在村内进行公示,公示结束后报县规划局审批,县规划局审核批准后发证,乡镇接到文件后方可现场验线,并监督农户严格按规定施工。同时,县规划局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抄送至县督查办、国土局、行政执法局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,加强督查,不能出现因沟通不及时、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工作脱节的现象。

三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。各乡镇要结合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情况,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:一是在实际审批操作中,是否存在未经县规划局审批发证,擅自审批同意申请建房农户建房的情况;二是在建房审批管理过程中,是否落实三到场制度,即批前选址到场、批后放线定位到场、竣工验收到场;三是在日常动态巡查中,是否能严格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,对违法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、早制止、早查处、早拆除。县政府办、督查办、行政执法局、规划局等部门,要定期开展联合督查。对工作中玩忽职守、疏于管理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及责任人,根据情节追究责任。
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61118

抄送:县委办公室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。
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1118日印发